為了依法治院、強化管理,規范醫療服務行為,切實提高醫療質量、確保醫療安全,根據國家法律、法規及相關政策,制訂本制度。
一、 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執行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、《執業醫師法》、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、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(試行)》等家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制度,強化管理,依法執業。醫院將對醫務人員的違法、違規行為進行公示。
二、對醫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公示,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關人員,提高遵紀守法、依法行醫的自覺性,是持續改進醫療質量的措施之一。
三、 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執業活動中,違反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制度和診療常規等規范的行為。
四、醫務人員發生如下違法違規行為時,除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以外,其行為在全院進行公示。
(一)依法行醫方面:
1、未經醫院批準,擅自院外從事診療活動或參加義診(含大型會診、普查)活動的;
2、隱匿、偽造、篡改病歷資料、處方或者其他醫療文書的;
3、徇私舞弊,給他人出具虛假醫療證明文件的;
4、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;
5、不按規定履行傳染病報告義務,造成惡性事件的;
6、未按規定執行消毒、隔離制度,或者對醫療廢物、污水處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,造成惡性醫療感染事件的;
(二)醫德醫風方面:
1、開不合理處方,做不合理檢查,給患者造成不必要負擔或造成醫療衛生資源浪費的;
2、利用工作之便,收受或索要“回扣”、“紅包”的;
3、利用工作之便,假借患者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、做檢查的;
4、利用工作之便,向患者兜售衛生材料、藥品、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美容化妝品等謀取私利的;
5、違反醫療規范,私自轉診患者或以介紹患者就診為由,收受財物的;
6、對患者有“生、冷、硬、頂、推”以及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等現象的;
7、不按規定項目收費,擅自改變收費范圍或收費標準,以及非財務部門、非財務人員擅自直接向患者收費的;
(三)勞動紀律方面:
1、無故脫崗,造成不良后果,影響惡劣的;
2、不能與同事密切配合,相互推諉,造成不良后果的;
3、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臨危退縮的;
(四)可能觸動黨紀政紀處分,或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暫停執業活動、吊銷執業證書的,或構成犯罪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;
(五)其他已被行政處罰、行政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。
五、對醫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,可通過文件或會議通報、宣傳欄、公告欄等形式進行公示,同時記入個人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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